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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协详解铁矿石交易“三项原则”

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编辑: 2009年10月19日 08:58:00 打印

  已经开始启动的中外铁矿石价格谈判逐渐升温。16日,在青岛召开的第九届钢铁原材料国际研讨会上,中钢协秘书长单尚华介绍了中国进口铁矿石新模式的三项主张:一是进口铁矿石结算周期从1月1日到12月31日;二是坚持长期协议量价互动,量大应价优;三是统一价格,确定了长期协议的供货商就不允许再向中国企业出售两个价格的铁矿石。


  分析人士认为,单尚华的三项主张表明中方的谈判框架已经明朗,诉求明确,强调公平,注重双赢,旨在长远。


  单尚华认为,关于坚持长协矿价结算由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到铁矿石贸易是大宗商品,中间环节比较多,为了供需双方都能平稳发展,为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当然长期协议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以是半年或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但矿价结算必须在中国一个财政年度内,主要是考虑到矿价波动对钢材成本影响较大。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出现两个波动较大的成本,对钢铁生产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影响较大,不利于对企业运行情况的评价。


  对统一进口价格问题,单尚华表示,全国进口铁矿石实行一个价格,深层次的含义是指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铁矿石品位、不同的质量、不同的矿山企业确定一个铁矿石离岸价格。双方一旦确认这个价格,凡中国企业不论大企业、小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论生产企业还是贸易企业都实行这一价格,不能再分长协价、现货价;凡是与中国用户签订合同,供货商都要执行一个价格,这就是中国统一价格。这个价格是中国钢铁企业与国外矿石供应商根据供需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等基本原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的中国价格。中国钢厂不强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企业参照中方的价格,但中国钢厂也不会盲目跟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企业确定的价格。


  实行代理制是规范中国进口铁矿石市场秩序的核心内容。单尚华表示,由于中国钢铁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小企业,因此实行代理制是维护一个平等竞争的贸易环境所必须采取的自律措施。今后钢铁生产企业进口铁矿石应以自用为目的,钢铁企业的贸易公司经营进口铁矿石对其他钢铁企业销售要同样实行代理制,严格执行代理制的各项要求。


  另外,力拓与必和必拓15日发布的联合声明称,双方决定不联合营销拟成立的铁矿石合资企业的产品,该合资企业所有产品将由双方独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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