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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淘汰 产能不宜作为硬标准

来源:经济观察网 编辑: 2009年12月11日 09:14:00 打印

  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征集工作至12月16日结束。《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涉及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钢铁产业政策调整本身要有规划


  从2005年《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到《钢铁产业振兴规划》,再到《钢铁兼并重组条例》草案,以及这次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意见稿。钢铁产业成为中国政令密布集中的产业。


  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理论,运用交易成本概念,不仅解释企业起源,也解释了降低交易成本是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交易成本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存在于钢铁产业发展中。


  什么决定了交易成本的高低,在后人归纳的三条中,交易的不确定性被列为其一。一个产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将不确定性降至最低,钢铁产业调整政策的密集程度,已经令企业、市场感觉无所适从。


  另外,我们仔细看看这四个政策,从政策对钢铁产业的影响来讲,应该说是一个比一个重要,以政令形式发布的《发展政策》,重点放在了控制总量、产业布局等方向,《振兴规划》侧重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等,尚未出台的《兼并重组条例》将直接决定某类企业之生死,而《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则一步到位,决定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的去留问题。


  从政策到规划,再从条例到办法,我们看到的是另一条轨迹。这四个政策,法律层级越小,反而对产业的影响越大。将复杂的钢铁产业调整政策,放到一个部门的《办法》中全部装下,是否合适,值得大家考虑,对行业影响大的政策,不应小马拉大车,要提高其法律层级,深入研讨,不能以一个部门的办法了事。


  针对《办法》的一点建议


  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命运。这样,在全国三四百家钢铁企业中,能达到准入条件的只有80家左右,这意味着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将被淘汰出局。


  但以钢企产能为标准,偏于一刀切。另外,如果一刀切能够提高我国钢铁企业竞争力,实现我国钢铁产业由大变强的话,忍痛一刀切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这样一刀切下去,笔者认为,问题解决不了,将增添更大烦恼。


  既然是淘汰产能,那就涉及到淘汰多少、淘汰什么类型产能问题,就避免不了一个问题:中国钢铁需求量究竟多大,这一直困扰着我们,也一直考验在中国政府的智慧,基本快成为了“哥德巴赫猜想”。笔者曾在这方面做过一些探讨,但只能猜想罢了。2007年、2008年,我国人均粗钢产量在380公斤左右,由于我国处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笔者认为,2020年以前,我国人均粗钢产量将一直保持升势,因为市场需求将持续拉升钢铁产量,中国的钢铁产量将维持很长一段时间的增长。这种情况下,将大多数的钢铁企业仓促淘汰,不符合中国钢铁实际需求。


  另外,恰恰由于中国处于城市化高峰,其建筑钢材等产品需求将继续增长,而提供建筑钢材等这类产品的主力军,也恰恰是数量众多的中小钢厂。在建筑钢材需求增长情况下,一刀砍掉大部分中小钢厂,即便强令执行,效果也不乐观。同时,建筑钢材产量的下降,将直接导致建筑钢材获利丰厚,市场需求将拉动关闭的中小钢厂死而复生。更关键的是,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中小钢厂复活将是必然。
  从交易成本角度考虑,这样的关关停停,拆而复建,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能根本解决我国钢铁产业问题,却有可能造成钢铁产业的动荡调整。


  至于办法意见稿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笔者认为,可以一并实施,无论标准高低与否,只要不打折扣的执行,都将有益于中国钢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政策确定,不确定性就降低了,企业就会在这些方面大力投资,中国钢铁产业就向着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另外,以这种外部性内部化来解决钢铁生产外部性问题,制度性地将钢铁企业的负外部性转化为企业成本,既能解决钢铁企业污染、消耗资源等难题,也能达到这次办法中淘汰中小钢厂作用,市场化地把负外部效应大的中小钢厂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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