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利贷门”,四川中石化今日对中国青年报表示,那是个别人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歪曲事实,对该公司进行的造谣中伤,妄图以假乱真,颠倒黑白。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给出定论,金鑫房产的变更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和掠夺,更没有什么放贷黑幕。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向一些民营房地产企业非法发放高利贷长达数年,且金额巨大”。其中还提到,四川达州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因无法还债,被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企业接管,接管时公司3位原股东均未签名。
此消息一出,立刻轰动网上。那么,事实到底如何?报道中涉及的“四川中石化”和中石化又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鲨鱼吃虾”?
据了解,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由民营企业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筹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92万元,其中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335万元占股比60%,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出资1557万元占股比40%。截至目前,公司拥有50座加油站、加气站等经营资产。
根据投资双方协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只参与合资公司成品油业务的经营管理,其他业务由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自主经营。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在达州地区经营相关业务。
报道中另一个主角金鑫房产的缘起是这样的:金鑫公司系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一家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股东为刘明(法定代表人,持公司87.5%的股份)、王家云(持公司6.25%的股份)、夏德菊(刘明之妻,持公司6.25%的股份)。1993年,它获权开发“英凰广场”和“星胜花园危房改造”两个项目。
据四川中石化给中国青年报出具的证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金鑫公司巨额亏损,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金鑫公司账面亏损250余万元(实际亏损逾1000万元),无力启动后期建设及归还购房户房款,致使开发建设时间长达10余年,成为当地的“烂尾楼”。在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介入之前,刘明个人欠下高利贷2000多万元,并利用开发项目的名义骗取工程保证金和非法集资,涉嫌个人诈骗民间资金3869万元,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10日,达州市达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星胜花园危房改建的有关事宜,明确指出要加强与投资方的衔接,尽快签订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并于同年12月12日由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
2008年7月28日,达县人民政府再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英凰广场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2008年9月3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项目投资协议》。
2008年8月25日,经各方充分协商,金鑫房产原股东刘明、王家云、夏德菊两次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黄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行政部在3日内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同日,达县人民政府、四川石化多元产业有限公司、金鑫公司三方议定了《项目投资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2008年8月28日,刘明与黄波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委托行政部人员前往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上,刘明、王家云、夏德菊、黄波均为被委托人员代为签名),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相关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变更确认。
此后,新的金鑫公司仍然聘用刘明等人办理公司业务,并向刘明、王家云、夏德菊等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其间,刘明在相关资料文件上均签字认可黄波为法定代表人。
然而,2011年8月,刘明向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欺骗取得”。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28日所提交的变更资料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被举报人黄波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骗取金鑫公司的行为,变更内容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
刘明仍不甘心。他又将举报信发到了互联网上。
四川中石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收购金鑫公司是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股东在社会舆论和经营巨亏情况下的迫切真实意愿,是经过公司集体决策,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的,目的是偿还金鑫公司巨额债务,尽快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解决当地民生问题。“刘明诽谤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放‘高利贷’和擅自变更股权事宜,妄图以假乱真,颠倒黑白。”